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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保护建造税法》第四条规则,结合我区实践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,现就确认我区城市保护建造税纳税人所在地详细地址告诉如下:
一、处理运营执照等相关挂号证照的纳税人,以其相关挂号证照上注明的居处(运营/运营场所)确认;未处理运营执照等相关挂号证照的纳税人,以其申报、交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地址确认。
二、实施增值税、消费税汇总交纳的纳税人,总机构、分支机构各自交纳的城市保护建造税别离以总机构、分支机构的居处(运营/运营场所)确认。
三、实施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,在异地预缴增值税时,以预缴增值税的地址确认。
四、实施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或托付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,以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或托付代征增值税、消费税的地址确认。
开办: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: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: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